(2017)桂020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覃相鹏、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相鹏,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覃相鹏,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欧坤。覃相鹏与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2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10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