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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培原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黄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原,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黄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培原,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质检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厚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邦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孙培原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黄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黄邦明支付原告孙培原模板款7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培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黄邦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