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西小区11幢西段。被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元大厦主楼12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