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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叶继光、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继光,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叶继光,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高枧乡方下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必荣。申请执行人叶继光与被执行人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在(2017)浙1022执12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