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终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德建、付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建,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建,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荣飞,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德建因与被上诉人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上诉人主张的还款事实不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德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波审 判 员  何 亮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蓝可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