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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秦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937号原告:高某,男。被告:秦某,男。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