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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复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刘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刘舰,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复10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头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法定代表人:吴日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舰,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王莎,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扬置地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上庄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玲、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台头村委会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冀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向台头村委会及上级主管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在台头村委会的债权真实存在。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650万元),台头村委会及上级主管单位均未提出异议,在本院扣划120万元后,其他法院扣划400万元,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错误。在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扣划200万元后,台头村委会提出异议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台头村委会对本案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人台头村委会称,依法撤销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将扣划的款项200万元退回复议申请人。其理由:一、申请人原欠被执行人弘扬置地公司诚意金90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将上述债权中的300万元转让给了董彦军,转让事宜已经通知申请人;该院于2016年9月强制扣划120万元;鹿泉区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强制扣划485万元。以上数额相加共计905万元,至此,申请人已经不拖欠被执行人弘扬置地公司任何款项。然而该院于2017年1月22日下午又强制扣划200万元,已经超过了申请人所欠被执行人款项。因此,就该200万元,属超额扣划,应当予以退还。二、原审裁定仅表述其他法院扣划400万元存在程序错误,但未指明如何错误,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该裁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刘舰答辩称,一、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在台头村委会的债权真实存在,裕华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650万元),台头村委会及上级主管单位均未提出异议,裕华法院的执行依据合法。二、裕华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时间先于鹿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裕华法院执行的120万和200万债权应优先于鹿泉法院执行的485万债权,只有在裕华法院执行的债权全部得以清偿后,鹿泉法院才能够进行扣划。三、若台头村委会认为裕华法院和鹿泉法院的执行款项总额超出了宏扬置地公司对其的到期债权,也应向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鹿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四、关于宏扬置地公司在台头村委会的到期债权数额,台头村委会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即使到期债权数额如其所述,超出部分,也应向鹿泉法院主张。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台头村委会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2017冀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答辩称,一、宏扬置地公司在2008年8月在台头××招标××旧村改造中中标,截止2009年8月宏扬置地公司共向台头村委会账户打款6715万元。后因台头村委会违约双方没有继续合作,台头村委会在2009年返还宏扬置地公司5160万元,2016年返还200万元。至此台头村委会仍占用宏扬置地公司本金905万元,利息356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41.36万元,合计:1502.36万元。二、宏扬置地公司除去转让给董彦军300万元债权以外,台头村委会仍占用宏扬公司1202.36万元。现鹿泉区法院、裕华区法院共计从台头村委会扣划了800万元清偿宏扬公司的债务,属于合理扣划。本院查明,刘舰与宏扬置地公司、河北融投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裕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宏扬置地公司偿还刘舰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刘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舰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裕执字第9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台头村委会协助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在该村诚信金600万元;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5裕执字第934-5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一、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三日内,直接向裕华区法院(申请执行人刘舰)履行你单位(代管的台头村委会的债权)对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所负的到期债权65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台头村委会或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履行造成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2016年9月1日作出(2015)裕执字第009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台头村委会及鹿泉区上庄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120万元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5)裕执字第934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复议申请人台头村委会于2017年1月23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扣划复议申请人200万元的执行行为,将扣划的200万元返还复议申请人。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冀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台头村委会对本案提出的异议。台头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另查明,宏扬置地公司与台头村委会签订有《鹿泉市台头村旧村改造开发合作协议》,没有履行。但宏扬置地公司称,其在2008年8月在台头××招标××旧村改造中中标,截止2009年8月宏扬置地公司共向台头村委会账户打款6715万元。后因台头村委会违约双方没有继续合作,台头村委会在2009年返还宏扬置地公司5160万元,2016年返还200万元。至此台头村委会仍占用宏扬置地公司本金905万元,利息356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41.36万元,合计1502.36万元。台头村委会对此认可欠宏扬置地公司本金905万元,对利息356万元、违约金241.36万元不予认可。还查明,1、宏扬置地公司与董彦军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在台头村委会享有债权中的300万元转让给董彦军,并通知了台头村委会及时向董彦军履行偿还义务。2、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张宏斌申请执行宏扬置地公司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向台头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单位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冀0110执138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第三人台头村委会在上庄镇政府存款4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鹿泉区法院扣划其存款485万元后,台头村委会未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宏扬置地公司在台头村委会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向复议申请人台头村委会及上庄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主动履行,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且两次裁定扣划的到期债权数额分别为120万元、200万元,并没有超出履行通知确定履行的到期债权650万元。其次,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裕华法院裁定扣划的120万和200债权是基于依法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复议申请人不主动履行而作出的执行裁定。裕华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早于鹿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若复议申请人认为两个法院的执行扣划债权总额已超出被执行人在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应当针对后一个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复议申请人却针对裕华法院在超出履行通知指定的提出异议期间后以执行法院裁定扣划到期债权200万元,属超额扣划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7冀01**执异5号执行裁定,将扣划的款项200万元退回复议申请人。其主张理据不足。此外,关于其所提原审裁定表述“其他法院扣划400万元”的问题。确属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其裁定结果,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台头村委会的复议申请,维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执异5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东华审判员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