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9535佟峰与黄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峰,黄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9535号原告:佟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天喜,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原告佟峰诉被告黄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吴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天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706.88元(从2016年8月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暂计算至2016年9月3日,实际计算至归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关于利息计算时间原告明确为:从2016年10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被告因自身经济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转账出借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还款,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黄天喜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被告黄天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佟峰借人民币¥50000(伍万圆整),立此为据,借款人:黄天喜,2016.3.4”。另查明,原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6年3月4日,其向被告转账支付五万元。就借款形成经过,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是同事,也是被告的上司,被告因购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款项出借后被告未还款,在其起诉前被告就离开了原、被告共同所在的公司,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不接电话,躲着不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等证据并就借款形成经过予以陈述,被告黄天喜未到庭就借款金额及借款形成经过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天喜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黄天喜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经催要后未归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被告占用资金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结合原告诉请,依法认定被告黄天喜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黄天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天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佟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57元,由被告黄天喜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天喜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业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