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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强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强华建材有限公司,尹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1813。法定代表人:尹军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南王村西三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尹军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强华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严重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或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尹军强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西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