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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吉诉被告四川中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吉,四川中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199号原告:谢长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9号5-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721902。法定代表人:刘中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莉,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谢长吉诉被告四川中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谢长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长吉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9元,减半收取计4209.5元,由原告谢长吉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