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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刘志国、郝艳霞、武海军、刘宗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刘志国,郝艳霞,刘宗义,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艳霞,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宗义,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海军,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李永成偿还借款456万元的利息6931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50元、执行费9470元。但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