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硅酸盐制品厂与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硅酸盐制品厂,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硅酸盐制品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车家壁。法定代表人:王云武,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虎某某,男,回族,1969年7月23日生,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昆明市硅酸盐制品厂。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硅酸盐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29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写下承诺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