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秦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5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刚,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刚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7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刚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凯歌路华润超市驶往蓝天路,23时43分许行驶至崇和路92号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被告人秦刚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遂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秦刚血液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秦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刚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刚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秦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