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振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司志刚,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第四疃镇第六疃村。被申请人:吴振涛,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司志刚与被申请人吴振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435财保40号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吴振涛驾驶的冀D×××××小型客车。解除保全申请人司志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司志刚因与被申请人吴振涛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振涛驾驶的冀D×××××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司志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伟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