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周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周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辉,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祥连,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梁志国,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生明伟,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许振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林喜凤,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周桂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周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周桂霞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15291元及利息2966元、案件受理费128元、律师费800元,共计1918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周桂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