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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袁欣贺宗楷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贺同方,贺宗楷,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綦江区。被执行人贺同方,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贺宗楷,男,住綦江区。被执行人袁欣,男,住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同方、贺宗楷、袁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双方当事人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