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曾凯、李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夏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凯,家住黔西县。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孙雯丽,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勇,家住毕节市。200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1月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白军,家住黄平县。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祖才,家住黄平县。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夏建武,家住宁乡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犯盗窃罪;被告人夏建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夏建武及辩护人孙雯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上旬,被告人曾凯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应聘的方式进入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西三节慈溪市XX异型铆钉厂,寻机盗窃该厂内的生产用银丝。同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曾凯伙同李某趁无人之际,窃得生产用银丝约2公斤(价值人民币12400余元)。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经预谋,至慈溪市XX异型铆钉厂位于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海晏家电园20幢的新厂址,由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望风,被告人王祖才翻墙入内,窃得生产用银丝约15.5公斤(价值人民币68800余元)。后四人逃至浙江省乐清市。当日中午,被告人夏建武在其经营的乐清市柳市镇前街村前市街金银回收店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公斤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被告人曾凯、白军收受上述约15.5公斤的银丝,并随即出售给詹某从中赚取差价。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曾凯处查获小米手机1部、人民币2400元;从被告人李勇处查获OPPO手机1部、人民币900元;从被告人白军处查获iPhone5S手机1部、人民币3600元,后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另公安民警从詹香莲处扣押银块1块。现上述银块及人民币6900元已发还给被害方。被告人夏建武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夏建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祖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夏建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屠某、阮某、詹某、郑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慈溪市银星异型铆钉厂施工记录单、银丝成品出库凭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住宿登记表、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科材料、侦查过程、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夏建武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凯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勇、白军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祖才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夏建武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曾凯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勇、白军、王祖才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建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祖才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建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孙雯丽请求对被告人曾凯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等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王祖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夏建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曾凯、李勇、白军、王祖才等人的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慈溪市银星异型铆钉厂;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三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