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仪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仪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136号 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立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仪侠,女。 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仪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