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良博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博,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877号之一原告:沈良博,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诉讼代表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人人员。原告沈良博与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瑞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沈良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良博自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良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计7320元,由沈良博负担。审 判 长 胡 劲审 判 员 林宏文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