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葛殿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0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任梦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