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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琳与赵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琳,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88号申请人周琳,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波,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周琳与被申请人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波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渝仲字第1122号函将申请人周琳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