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周冬、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周冬,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平安巷44号1户。被执行人:周冬,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白海子镇居民住宅楼工地宿舍。被执行人:李艳萍,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马路民师北楼2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执行XX与周冬、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