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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帆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4层。法定代表人:陈忠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帆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8318.75元、案件受理费1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因为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