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志华与刘艳平、梁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华,梁国华,刘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81号原告吴志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梁国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艳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华诉被告梁国华、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立  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  志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