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台德龙与被告曹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德龙,曹成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831号原告:台德龙,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六安市人,住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昌浩,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成付,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原告台德龙与被告曹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台德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德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台德龙负担。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匡大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