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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设计之都创意产业园2栋7D。法定代表人:耿军。被执行人: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1号铺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程路。被执行人: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3层349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明关于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日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诚意金600000元、违约金1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91.38元,并对其进行了扣划。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得款4791.38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4791.38元,经本院确认,扣除执行费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4741.38元,未实现债权715258.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715258.62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绍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