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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储召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召堰,沈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7151号原告:储召堰,女,1986年06月0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侯路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洁,男,1988年04月0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召堰诉被告沈洁(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15元;2、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8日22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7XX**小型轿车,在本区龙翔路、杭州湾大道附近与原告乘坐的由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5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王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2016)沪0116民初7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对先期手术的费用和赔偿作出了处理。现原告进行了二次手术,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2016)沪0116民初7305号民事调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本、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第一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过程中称,对原告各项诉请均无异议。第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中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原告诉请交通费过高,酌情认可1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确认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82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3、交通费200元。前述1-3项合计8436元,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为5905.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905.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小额诉讼),由被告沈洁负担(已当庭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