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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宾、李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宾,李刚,XX,冷学芝,陈洪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宾,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汉族,住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成年人,住息县。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学芝,女,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洪友,男,汉族,195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冷学芝丈夫。再审申请人田宾、李刚、XX因与被申请人冷学芝、陈洪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宾、李刚、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存在违约情形,赔偿被申请人3万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一、二审判决遗漏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冷学芝、陈洪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宾、李刚、XX与被申请人冷学芝、陈洪友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未按约定房屋面积交付被申请人房屋,属违约行为。案件在原审审理中,再审申请人虽提供了证据证明交付的房屋面积系按约定面积,不存在违约,但该证据不能否定交付给被申请人的房屋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面积,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持有的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实有面积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置换房屋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存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田宾、李刚、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宾、李刚、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