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高与被告成都正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高,成都正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493号原告:廖高,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文化路**号*幢**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银,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正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98-1号。法定代表人:何英,职务不祥。原告廖高与被告成都正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廖高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高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廖高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