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群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74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福(特别授权)。被告杨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