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海龙,王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山头村齐央公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59851603-5。法定代表人:毛兴贤,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海龙,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水娟,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321302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8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东浦镇青甸湖小区塘湾坊31幢202室房地产,该房屋本案已轮侯查封、且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他案正在处置中;其名下位于绍兴市东浦镇青甸湖小区塘湾坊5幢206室的房地产(建筑面积:62.44㎡)本案已查封、系本案抵押物,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海龙、王水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