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敏珊、杜细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敏珊,杜细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敏珊,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杜细苗,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珊、杜细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5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