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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德财与楼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财,楼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57号原告:黄德财,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亮,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财诉被告楼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原告黄德财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