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德财与楼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财,楼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57号原告:黄德财,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亮,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财诉被告楼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原告黄德财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