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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扁担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扁担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77号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扁担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1号楼07—08门面。法定代表人:查正君。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扁担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湖滨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