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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鸥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鸥,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张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蔡鸥。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宁宁。被执行人张宁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蔡鸥与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宁宁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2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宁宁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蔡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宁宁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宁宁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安达业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宁宁应履行的人民币6008220.38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29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俊海审判员  李晓芳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缴 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