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志荣与赵鹏、白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荣,赵鹏,白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726号申请执行人任志荣,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小虎,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鹏偿还任志荣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白小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白小虎工资收入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任志荣36000元,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白小虎所有的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赵鹏的隐名股份,因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处理此案,该财产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