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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胡芝来与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芝来,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380号原告:胡芝来,男,1968年12月3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5487390P1-1。法定代表人吴万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芝来与被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胡芝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芝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芝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胡芝来负担。审判员 顾 旋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子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