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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庞小建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建,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225号原告:庞小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徐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庞小建诉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庞小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小建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