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行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锋明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明,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9号之一原告王锋明,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圣钢,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585710。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2592-7。法定代表人熊世荣,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鹏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明诉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案已于2017年4月12日中止诉讼。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并以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