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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诉史帅涛、史帅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史帅涛,史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亚东,经理。被执行人史帅涛,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史帅东,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诉史帅涛、史帅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9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史帅涛、史帅东偿还原告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万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负担630.28元,二被告负担5844.72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最多的为1965.28元,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