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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933号原告:罗某,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被告: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罗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再给原告罗某退还受理费及公告费586元。审 判 长  葛小芳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育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