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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长伟与被告西安路正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伟,西安路正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918号原告康长伟,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西安路正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杨佳荣。委托代理人汪昌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伟与被告西安路正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