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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41号原告: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翠屏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985596XP。法定代表人武华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范围,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为及时审理本案,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本案交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经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华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