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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侯马经济开发区惠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侯马经济开发区惠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44409-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胡道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礼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惠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侯马开发区中天商务综合楼323号。法定代表人:杨洋。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惠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号法民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惠盛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由杨建(第三人)支付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本金、滞纳金、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共计400000元,剩余的本金、滞纳金、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放弃;二、杨建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本金228548.32元,滞纳金、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17145.68元在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按原判决执行;三、一审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人重庆高尔乐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866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