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市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终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锋,任局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任执行董事。上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03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对本案证据审查认定不全面,对案件核心争议的容积率的确定问题需重新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03行初8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