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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金全、闫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金全,闫本生,闫佃功,闫淑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18号之一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金全,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本生,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佃功,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闫淑秀,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金全、闫本生、闫佃功、闫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