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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俊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俊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7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俊茂,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委托代理人袁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巫海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俊茂因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9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称住建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崔俊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住建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住建部依法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经查,2016年3月18日,崔俊茂向住建部寄交举报信,反映天津鼎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估价人员违法评估问题,举报事项为:一、依法认定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无效;二、依法对估价机构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吊销资质许可;三、依法对估价人员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吊销资格许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崔俊茂系认为住建部不履行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诉讼。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违法估价活动,住建部一般不具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关于评估结果是否有效之认定,亦不属于住建部之法定职责范围。故崔俊茂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俊茂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崔俊茂提出的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