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杨远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杨远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418号原告: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杨远齐。本院在审理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杨远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安徽俊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