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延钊与陈威、刘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钊,陈威,刘爱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741号原告:赵延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威,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爱芝,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陈威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刘爱芝之夫。原告赵延钊与被告陈威、刘爱芝、陈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赵延钊于2017年5月11日撤回对被告陈雪亮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被告陈威、被告刘爱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延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4%计息,从2016年11月16日开始计息至被告还清止),并互负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威向原告多次借款,经催要,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归还借款承诺书,承诺延期还款,并承诺如违约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息和支付正常利息三倍的违约金。该款由被告刘爱芝、陈雪亮提供保证担保,综上,三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为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威及被告刘爱芝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二被告口头辩称,陈威向原告借款经结算尚欠450000元未还,没有利息,约定每月偿还不低于10000元,自2016年11月15日以后没有偿还过借款,保证人是刘爱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归还借款承诺书一份,二被告有异议。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证据,能够证实由被告刘爱芝作担保,被告陈威经结算尚欠原告赵延钊借款45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不低于10000元,并约定被告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如任何一期违约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愿承担支付出借人下欠借款总额月百分之二的正常利息和支付正常利息三倍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天数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结算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归还借款承诺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归还借款承诺书复印件一份、2、(2016)豫1425民初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原告有异议,经审查,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15日,由被告刘爱芝作担保,被告陈威经结算尚欠原告赵延钊借款45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不低于10000元,并约定被告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如任何一期违约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愿承担支付出借人下欠借款总额月百分之二的正常利息和支付正常利息三倍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天数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结算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威向原告赵延钊借款,并为赵延钊出具归还借款承诺书,被告陈威与原告赵延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约定每月偿还不低于10000元,由于被告自2016年11月15日签订归还借款承诺书后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如任何一期违约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愿承担支付出借人下欠借款总额月百分之二的正常利息和支付正常利息三倍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天数计算)”,但原告仅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故利息应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刘爱芝为被告陈威作担保,在归还借款承诺书上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刘爱芝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赵延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450000元本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刘爱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延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陈威、刘爱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