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866号原告: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明。委托代理人:刘玉生。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经龙。委托代理人:李铮。原告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8元,减半收取14514元,由原告沈阳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搜索“”